《美国陷阱》读后感1300字
中国人关注法国人披露的“美国陷阱,有一种特别的意味和处境相似感: 其一,中兴公司案的司法过程以及“罚款十合规官”的司法和解模式,与皮耶鲁齐揭示的美国司法行为逻辑基本一致,其二,华为孟晚舟案至今悬而未决,与美国司法部对待阿尔斯通的“法律陷阱,如出一辙。特朗普在孟晚舟案发酵之际曾声称,若中美贸易谈判需要,他可以干预此案,就是将此种“法律陷阱”予以直率的表白,只是,特朗普是个“法盲”,懂得“里子”,不懂“面子”,口无遮拦,泄漏“陷阱”机密。
当中国公司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公司之时,也就达到了美国“法律陷阱”精准打击的程度。这是中国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成就,也是特定风险。因此,皮耶鲁齐揭示的“美国陷阱”就不是一种特定指向法国企业的陷阱,而是美国对全球域外公司普遍构筑起来的陷阱。中国公司和中国法律界必须从中学习如何应对美国法律风险。《美国陷阱》一书因而可以作为中国公司高管的职业培训高阶教材。
美国这一陷阱的法律构造是非常精巧的,将法律打击的每一步骤都设计和建构为有理有据的合法行为: 其一,有法可依,即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海外腐败法》,为美国司法部的法律行动提供直接的国内法依据,但在管辖权规则上则远远超出了国内法界限,规定了长臂管辖权,其连接性因素就是美元和情报技术; 其二,选择性执法,即《反海外腐败法》在具体执法中内外有别,侧重对外调查和打击,比如根据皮耶鲁齐提供的执法数据统计,域外公司遭遇巨额罚款及不公正对待的现象非常突出; 其三,辩诉交易与极限施压,离间高管与企业/国家利益,合法实施对被告人的恐怖威吓,达成案件之外的经济或政治目标; 其四,个案司法进程与美国“秘密”保护的国内大型企业的全球化商业行动相互配合,以法律形式的合法性掩盖美国司法的实质政治化。
《反海外腐败法》是这一“陷阱”的主要法律依据,笔者相信多数人对这部法律不甚了了,尤其是美国实行判例法,要理解这一法律陷阱,不仅要看法律条文,还要熟悉数量庞大的判例案件。与美国司法部“围猎”各国企业高管相呼应的是,美国法律界的既得利益得到了极大促进,从而导致这张法律罗网越来越严密,越来越难缠,越来越成为美国利益各方共同维护,共同谋利的合作性框架。该法建构了美国司法的域外管辖权。法律本意虽然在禁止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但由于使用了“美元”作为法律管辖连接点,使得全世界使用美元结算的所有公司都处于美国司法的管辖范围之内。根据皮耶鲁齐的分析,这种域外管辖已广泛开展,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变本加厉,由于美元是真正“世界化”的储备货币,二战后的国际金融体系由美国缔造及维系,国际贸易的结算体系由美国支配,再加上美国对互联网根服务器及全球网络情报的垄断性控制,各国企业要么维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低端交易模式,要么就必须进入美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美国对中国公司中兴,华为的指控、美国此次对伊朗石油交易的最严厉制裁,高度依赖于美国的美元霸权及全球情报控制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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