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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理评语

安保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理评语推荐阅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是向上级报告;联系救援;是现场状态控制,如紧急疏散人群;善后处置;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在解决了受灾群众的基本温饱之后,将转入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可能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建设永久性住房、修复永久性道路、恢复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等。

初期的恢复重建工作可能需要一部分外地支援;后期的恢复重建工作主要依靠本地自力更生。

拓展资料:

应急”的简明含义:应对突然发生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其中包含两层含义:客观上,事件是突然发生的;主观上,需要紧急处理这种事件。

国外钱伯斯词典把应急(Emergency)定义为:突然发生并要求立即处理的事件。

突然发生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通常被人们简称为“紧急事件”,或者“突发事件”。

但是,如此简称未必确切,“紧急”是人的主观感受,对于一个“紧急事件”,你认为紧急,我未必认为紧急;“突发”是事件发生过程的客观描述,但是“突发事件”未必都是坏事,因而未必需要应急处理

因为人们的习惯性默认或习惯性“缺省”常常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国家文件使用的是“突发事件”一词,因此还是尽量采用“突发事件”这一术语。

参考资料:应急—百度百科

怎样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扩展资料: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百度百科

怎样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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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1目的做好预防工作,尽量避免紧急事件的出现,一旦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保证业户和公司的人员、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博希格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处理。

3职责3.1紧急事件发生后,由总经理与各部门经理组成紧急事情处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处理决策和总协调;副总经理及主要相关责任部门经理任副组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其它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积极配合。

3.2行政部负责治安、消防等安全方面的预防及发生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3.3行政部负责公共设备设施等工程方面的预防及发生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3.4行政部负责及时知会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工作。

3.5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都有责任立即向处理此类事件的部门经理并服从公司的紧急安排。

4工作流程4.1处理紧急事件的总体规定4.1.1预案和处理规程的订制4.1.1.1制订原则处理火灾和爆炸情况,订制预案,处理治安、交通、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类事件订制处理规程,凡遇到无应急预案或处理规程的紧急事件,现场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经理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制订出全面详细的应急预案或处理规程,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理规程,并将有效的措施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纳入体系进行管理。

4.1.1.2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1)指导思想和原则;2)组织指挥和职责;3)任务分工;4)工作措施和处理规程;5)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有: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资料

法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时间2018-1-11]

浅谈收费站如何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大多远离城区,收费人员又以女同志居多,尤其苜蓿叶和半苜蓿叶形站点工作现场人员较少的问题相当突出,安全防范形势颇为严峻,收费站成了一般性突发事件高发区。

如何在实践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迅捷果断地处置问题,积极有效地稳定局面,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如何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提出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针对不同事件讲究策略灵活处置

突发事件有它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总的来说处置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解决;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安全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

(一)、收费纠纷:对于收费引起的纠纷当班班长应迅速查明事件引发的原因,找准矛盾的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调解,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是因收费站工作人员失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当班班长应迅速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若对方无理取闹或主要责任是对方,在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疏导或保安人员要做到对票款及人员等安全的相关保障。

(二)、车辆故障:因机动车在车道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增开车道,及时帮助司机将车辆牵引到收费广场进行修理。

若因机动车在收费广场发生交通事故,在双方车主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帮助报警,并积极化解双方矛盾,避免引发冲突。

并及时将车辆牵引出收费广场,以免阻塞交通。

(三)、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或的对称重有异议处置:及时安排开通备用车道,由监控员记录,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若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请示站领导并报监控中心同意后改为车型收费,监控作好相关记录。

对称重有异议的收费班长耐心解释收费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复磅;如司机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堵车,收费班长上报监控,记录车牌、称重数据、收费金额,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财物盗抢:收费现场发生盗抢票款、财物时,收费员应立即触动报警器,当班监控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支援,同时及时调整广场监控镜头,跟踪事故现场,搞好现场录像抓拍,获取最佳现场信息。

值班领导应立即赶到收费现场,迅速组织人员保护票款安全和设备人员安全,维护站点秩序,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五)、恶劣气候:随时了解天气情况,遇有恶劣天气时,向值班站长汇报,并检查各项收费设施的安全状况,特别是收费大棚、收费亭等关键部位;在收费区设立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二、培养收费班长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班长是收费现场最直接的管理者,是收费班组的领头羊,在通行费惩上管理中起到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

他们长年在收费一线工作,与收费人员朝夕相处,整日与司乘人员打交道,熟悉收费政策和收费流程以及收费现场,协调各方的能力较强,应对特发事件的经验比较丰富。

抓住班长从本质上讲就是抓住了收费现场管理的灵魂和中心环节。

因此要强化收费班长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培养,重点加强班长的表达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遇到问题沉着应对,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一)、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居安思危,利用留营例会、板报、警示教育等形式,针对突发事件学习处理程序和处理技巧,多题材、多角度使收费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得到提高。

抓住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普及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和避险救助常识进行宣传介绍和分析解读。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班组长实战能力。

注重制度建设和思想准备,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种应急预案,织班长对收费现场突发应急事件进行深入探讨,统一应急情况处置标准;组织员工开展车辆分流演练、消防演练等应急演练活动。

增强班长对事物判断的敏感性和预见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干预,突出一个快字:快报告、快出动、快到位,防止事态扩大,提高班长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三、抓好收费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收费站应把抓好收费现场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咬住现场管理不放松,不断加强现场管理力度,落实文明服务提倡微笑服务,提高现场管理的水平。

竭力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创建平安和谐安全畅通的收费秩序。

(一)、统一收费流程规范操作。

收费流程是具体实施通行费征收的操作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做到应征不免、应免不征,维护收费工作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减少与司乘摩擦的几率。

(二)、抓好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收费管理的根本目标,必须时刻提高警惕,牢记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安保措施,如:《收费人员穿越车道行进路线规定》、《夜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等,确保人身安全和票、款、卡的安全。

(三)、协调周边环境为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注重收费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清理收费区域可疑人员和闲杂车辆,消除潜在的威胁和隐患。

加强与高速交警、路政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保持良好互助合作关系和畅通的沟通渠道,遇到突发事件快速出击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公司保安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一、早发现,早识别。

门岗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首先要密切关注大门口周围的一切动向,发现有私闯迹象或动机不纯的人员,应采取阻拦措施,必要时可提醒其出示证件或责令其离开,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应立即报警。

二、对私闯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首先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忘记佩戴证件的,可通知其本单位部门领导开据准入、准出手续;对外来人员可通知本单位部门接洽人员领进、送出;其次对非正常往来人员,要严格落实门禁管理制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苗头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分队长到现场处理或报警。

三、注意方法,避免冲突。

门岗保安员对各类私闯人员,要坚持说服教育,文明执勤,尽量避免发生冲突。

首先对本单位员工和正常往来人员,要耐心解释门禁管理制度,主动为其电话联系本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其次对非正常出入人员要坚决阻止,严格落实门禁管理制度,确保客户单位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1.4.2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1.4.3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l.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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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严格依法办事处理重大和中毒事故,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强调应急任务而违规操作。

同时,要运用法律武器,对任何干扰重大和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处罚,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减少盲目性,防止各行其是和蛮干,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应急处理队伍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要通过平时检查和演练,熟悉和掌握相关法规及其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为现场处理的合法性、有效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2.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应急处理通常事件紧,要求高,需要投入多方面的人力、物力以及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所以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反应迅速、决策快捷、指挥有效。

3.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处理重大和中毒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多部门、多单位,因此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急救和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封锁疫区,疏散人员,对拒绝隔离治疗的患者和中毒患者采取必要的措施;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器械的生产和供应:供水部门负责落实消除水污染的应急措施;环卫部门负责及时清运疫区的垃圾、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被污染的环境和水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等等。

4.熟悉掌握现场检测检验技术应急处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测试技术和采样技术,应急队伍应配备快速检测食物中毒、饮水污染及常见化学毒物的仪器,并保证检测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如何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并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综合性医院除了完成辖区人民身体保健预防及疾病的医疗工作外。

同时还需要参加突发的意想不到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卫生救援等紧急救护保障任务。

如参与抗洪、地震及传染病救援等,并在其中得到锻炼。

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平时必须制订应急策略、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紧急控制措施。

确保及时、迅速、高效及有序地应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1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无论是重大传染病、各类中毒事件、生活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各类恐怖事件,还是其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常都会出现大批量伤病员。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往往会超出医院抢救承受能力,如果医院事先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必然会顾此失彼,应接不暇。

因此,综合性医院应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制订综合性、针对性的各项应急预案,对提高应急抢救能力极为重要。

1.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医院要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予应急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明确各自责任。

只有在高度统一指挥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力量,调集所有资源对事件及时予以控制。

1.2 预案要科学合理 医院要查阅收集掌握本区域各种卫生信息(如传染病、自然疫源疫病)、地质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等)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紧急措施及抢救预案。

预案必须系统地反映在不同情况下的指挥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向各执行任务单位发出号令的顺序,准备行动的要求、人员、装备数量及编组方式,指挥员分工及指挥位置等,各种保障活动必须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协调进行。

1.3 预案要全面、突出重点,要方便实用便于操作 医院要制订重大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伤害控制预案。

传染病的诊断标准、预防及治疗措施要简单明了,不仅医务人员容易掌握,而且非医务人员也易于知道掌握。

要让全社会人人都参与这样看似很简单的措施,即可有效地预防传染病流行,这就是最好的预防策略。

医院要制订大批伤病员分类及转送标准。

对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洪涝等)、意外事故(如车祸)及恐怖袭击等造成大批伤员出现时,要对病人进行分类。

对多发伤患者按照胸、腹、头、四肢顺序进行处置,确定手术适应症,作必要术前准备,积极进行救命性急诊手术(如气管切开、开胸心脏按压、胸腔闭式引流、开胸剖腹止血手术等)。

同时对自然灾害还需把抢救伤员、搜救幸存者,控制疾病流行等也写入预案内。

2 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医务人员常常是最先了解并是一线参与抢救的人员。

无论是传染性疾病还是不明原因疾病或中毒事件,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思想,对控制灾害蔓延,减少灾害损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突发事件早期处置的好坏,常常关系到整个事件的最后结果。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在职培训制度,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定期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及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能力。

2.1 应急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医护人员流行病学方法和思想,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和常见中毒知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状态下救治,心理素质培训等。

要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2 加强演练 建立的各种预案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只有在反复演练中才能确保预案在启动时顺利实施,也只有通过模拟训练来提高应急队伍的水平。

演练形式包括紧急集结拉动、市内重大车祸等意外事故现场抢救、图上作业等各个方面。

通过演练不仅可以使大家了解掌握预案,还可以检验预案是否合理、科学、全面,以便及时进一步修改完善。

医院要进行应急能力演习,提高医务人员综合应急处理能力。

2.3 加强应急机制的研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较难预测,有的甚至不可预测。

要开展预警研究,监测预警。

要总结院内抢救车辆、中毒等意外事故的经验,同时要研究国内外已发生的重大意外事故的抢救成功经验,如对美国“9 11”事件、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卫勤保障经验,今年的SARS控制经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

借鉴国内外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各种预案、预警指标。

提高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负有什么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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