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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年终评语

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年终评语推荐阅读:

满十二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满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但安置到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是由事业单位本身的编制决定的,而不是转业士官或者转业军官的身份来决定。

比如A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那么不管是什么途径进入的,只要是正式进入该单位,那么就都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和退役义务,退役志愿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置,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关于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的户口问题

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退伍几年再入单位的,服役期算工龄吗?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兵龄是算工龄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专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对服兵役算不算工龄有以下规定:参军期间的工龄计算:《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参军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入伍时间应以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日期为准;战士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

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满十二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满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但安置到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是由事业单位本身的编制决定的,而不是转业士官或者转业军官的身份来决定。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扩展资料:

转业士官待遇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服役满12年退伍的士官安排工作能不能算公务员?

不算的,如果是一般的国企就是个正式工(现在叫合同制),如果分到事业单位,只是个编外的一般员工(工人身份或只是以工代干),可以转为事业编。

相关法规:

我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五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伍后除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外,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对家居城镇的义务,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也就是说家居农村的志愿兵退役只有服现役满十年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才安排工作,而家居城镇的志愿兵退役地方政府都要负责安排工作。

扩展资料:退役士兵安置

义务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士兵提前退役有何规定

一,如果走正常退伍的话基本上很难;士兵提前退伍的条件是: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服役的(就是你家有人不能自理,只能靠你管)

2.自身有重大疾病的(精神病、或严重残疾,)

3.地方的建设需要的(就是你特别有本事,能给地方建设带来重大效益的)

其他的方式就可能会对你有所处罚了。

二,依据《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和士官条件:

(一)义务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退伍军人安置及编制问题若干

安置卡是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兵役法》实施之前的地方政策。

2011年年底之后入伍的兵没有这个待遇了。

必须服役期满12年才能由政府安置工作。

那么在新旧政策交替期入伍和退伍士兵,可以选择旧政策,要求当地政府兑现当初的安置卡承诺,也可以选择新政策选择自主就业补偿金的待遇。

那么安置卡回地方后,由地方政府自己决定是否兑现。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从2012年退伍兵的网上反映看,有很多地方还是继续兑现了当初的承诺,有些地方则有少数不承认的行为。

因此,无法准确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绝对安置或者不安置,都要看你家乡政府的公信力了。

分配之后按常理是有编制的,因为是政府部门安置,不会是临时工。

合同工有可能,但不好说当地就业情况是否很严峻。

只能说基本上会有编制的。

编制很简单,战士只要没有获得国家认可的大学毕业文凭,永远不会改变成干部编制,永远都是工人。

除非你后来获得了大学毕业文凭,经过考核和批准后转干,但手续繁杂,难度很大。

自收自支单位,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是自负盈亏的单位,也就是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32626638说这个单位有盈利和养活自己职工的能力。

国家不用再下拨经费来维持他们的基本工资。

但这种单位肯定是企业管理式的,员工应该有承包基数。

比如医院是公共事业单位,属于卫生局管辖,对于病人治疗收取费用,里面就有利润了。

可以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单位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就要求各科室进行一定数额的承包,科室又分配的个人身上,以承包费用完成情况来考核员工业绩。

这样对你个人来说就有了一定的压力。

一旦完成不了任务指标,可能就会解除合同。

工勤编制就是合同工。

医院里的大部分工人,比如护理工、清洁工、电梯工、电工、司机等,都是属于工勤编制,有长期合同工和临时合同工。

长期合同工基本上就是正式工,福利待遇方面基本等同于所有的员工,但每隔几年就要考核和评定一次,再次签订长期合同。

达不到标准者可能会改签。

退伍兵进入事业单位一般都是这种长期合同工。

任何事业单位都有干部编制和工人编制。

干部有技术职称和职务晋升标准。

工人有技术晋升标准,如果工人走上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后,也可能在行政职务上有所提升,但前提是必须改变工人身份。

军人因病滞留部队的问题 希望知道的看下

下面的文章供你参考

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08〕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73号)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市县、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要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7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要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财政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及时足额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市县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每人每年最低标准不得少于4000元。

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市县的标准执行。

转业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第一期退伍的,按满第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省农垦系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可参照当地政府的安置办法施行,经费自筹解决。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在户口所在地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低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城镇退役士兵自2008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给2008年生活补助费。

(四)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

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六)认真执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凡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存在假、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现象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

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置

(七)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

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全省2007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要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政府的安置工作总结材料于2008年11月底前报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

伤残人员,无法再行了的啊。

留下来做工作的。

退伍军人档案丢了怎么办

首先军人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取档案,然后补办就可以了。

要知道军人退伍以后不能将自己的档案带走,都是由部队统一邮寄到军人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那么如果档案丢失的话肯定是不能补办退伍证的,而这责任都应该由丢失的部门负责,一些补办手续的费用和包括退伍证在内都应该由相关部门负责。

所以退伍证丢失后如果档案齐全的话,补办就非常容易了。

据说退伍证只能补办一次,退伍证给军人们带来的福利非常多,所以请军人们好好珍藏。

退伍证也是军人身份的一种象征,在社会上有这样的一个证明办事就会非常的容易,再者没有退伍证军人们该得的福利一分都拿不出来。

退伍证是证明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重要凭证,而且上面有编号也能证明身份。

退伍证丢了的话,要去原服役部队补办或是开证明。

有档案的话,可以复印来证明退役身份。

对军人来说,档案和退伍证是自己用汗水换来的,要保管好这些资料,尤其是档案,有的退伍军人从部队退伍之后,拿着自己的档案,那么这个档案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了。

如果退伍军人没有了档案和复员证,那么是真的比较麻烦的,只能去原服役部队去重新补办复员证和服役证明,盖上公章,就可以去登记了。

扩展资料:退伍档案是代表了我们曾经在部队的相关情况,如果真的是不小心丢失了,或者是退伍的证明丢失了,可以去民政局,社区办理相关的复印证明。

义务兵退伍以后,档案会放在当地的民政局,如果是在单位工作,会转交到单位

并且如果退伍以后想进入到政府单位或者是进入到国家事业单位和国企,都是需要查看档案的。

并且档案也会涉及到以后的工龄和薪资。

总体说,档案丢失补办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麻烦的,最好也不要丢失了。

军人退伍后部队会把退伍档案交给机要室保管。

通过机要渠道寄到当地的武装部,然后武装部签收之后再转给当地的民政部门保管。

军人的档案都在民政部门的档案室储存着。

那么新单位如果有保管档案的权限,那么就可以把你的档案从民政部门调出来,然后由新单位保管。

当然只有政府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才有权限调取保管退伍档案的。

退伍军人的档案都是很重要的。

也要走规定的程序,然后拿出调档申请,签字并转交完手续才能拿走的,这些步骤都是有记录的,到时候丢了也好查。

先要把中间琐碎的手续弄明白,搞清楚是在哪个环节丢的。

还有就是找档案要找对地方,看档案是在现在单位还是在武装部。

那么找不到也可以查的,因为档案的收发,移交都有案底,顺着程序找,肯定就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士兵

退伍档案里面有那些表

1、入伍材料:

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

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

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为志愿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

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

①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②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

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

(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

①义务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

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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