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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干部鉴定评语,交流干部鉴定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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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遴选成功后如何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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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遴选考察办法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

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四)违反考察纪律的;(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遴选成功后如何进行考察

公务员遴选考察内容完整如下: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身体健康;(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夸)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有: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人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 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 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人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材料:① 中国共产党人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 党员资格的材料;、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③ 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 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 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20)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引自“干部人事档案网”

干部履历表填了有什么作用?

作用在于:

1、身份鉴定

作为国家干部的一种身份,退休时拿养老金以及拥有国家干部的其他权利。

2、留作人事档案。

之后如果有工作改变,需要在干部履历表中即时更新。

3、便于今后的提拔和任用。

4、根据相关信息计算工龄,便于职称评定的进行以及社会保险的安排。

扩展资料:

干部履历表》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不经组织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2、“民族”要写全称。

如:“汉族”、“”。

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不允许用风景照,例:1990.07.05(以下涉及年月均按此填写)

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

5、“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

凡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在各级党校函授毕(结、肄)业的,应填写“×党校本(专)科函授毕(结、肄)业”。

6、“学位”填写在国内外获得学位的具体名称,如“文学学士”、“理学硕士”等。

多学位的应同时填写。

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

7.“单位职务”要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职务,包括技术职务。

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要同时填写,如:“党总支书记、副主任”等。

8、“健康状况”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9、“工资情况”:可询问单位财务人员如实填写。

10、“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是指参加工作时间。

应填写第一次入伍、招工、毕业分配、就业时间、地点,要求与后面的工作经历中填写的首行一致。

11、“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逐项填写清楚。

如未入党(团),该栏应填写为“无”。

12、“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3、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过何单位举办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要写明培训班名称、主要学习内容、有无证书等情况。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4、“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要具体填写。

“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要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著作译著”要写明出版或发表的情况。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5、“何时何处参加何社会团体,任何职务”,要填写具体名称、参加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活动情况。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6、“何年何月出国(境)及参加重大国际性活动情况”,出国(境)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和旅游、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均应填写。

凡是参加重大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一律填写。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7、“掌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技能情况”要具体填写,通过等级考试的,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8、“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填写经何单位批准,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19、“学习简历”要从小学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取得学位的要在相应栏目注明。

20、“工作经历”要按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分段填写,不得间断,要填写到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都要填写。

21、“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填写配偶、父母、子女情况。

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

22、“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友,主要包括岳父母、公婆等。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较多,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

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

23、凡经组织审批同意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的,有重要政治历史问题并经过组织审查和有结论的,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重要情况,应在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24、《干部履历表》填写完毕后,填表人应认真核对,不得涂改,如无相关经历,该栏应填写为“无”。

凡因相隔时间长、记忆不清的,必要时可请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后填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履历表

国家对党员每年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根据十六大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扩展资料对入党积极分子进培养、教育和考察。

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均应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指定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及时编入本支部的党章学习小组学习,送党校培训,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建立培养和考察档案等。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工作。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遴选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人(联系人),具体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于成立了党小组的支部,遴选重点培养对象须先经党小组讨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员

什么是党外干部

党外干部特指不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如干部队伍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等,是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在要求。

扩展资料:

培养、选拔、使用党外干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在多党合作政治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高素质党外干部队伍建设,已成为新时期党的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外干部

干部身份怎么转正

转正定级、干部身份办理指南

转正定级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转正定级

单位委托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或个人委托代理的大学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可下载《转正定级审批表》,填写毕业生本人见习期工作总结,用人单位签发考核(盖章)意见后,交到南方人才市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确定工资级别,初次认定技术职称,审核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身份的依据。

《转正定级审批表》是新参加工作人员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档案验收等诸多方面。

一、办理条件

人事档案存放在南方人才市场,且是由我中心接收的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计划内应届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均需工作满一年,才可以申请转正定级。

二、所需材料

《正定级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由本人按规定填写将填写好交报到证上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中心;2、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3、中心按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4、中心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四、材料要求

请用A4纸打印成正反双面,填写完整后,由报到证上的工作单位盖章,然后交到南方人才市场归档。

办理转正定级请联系档案专管员。

特别提醒:转正定级表要双面打印;须手写自我鉴定和手写签名;自我鉴定的内容必须200字以上,签字和盖章处填写的日期距毕业时间需满一年。

五、干部身份与转正定级的关系

干部身份”就是所谓的“转正定级”手续。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需持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社系统开具的报到证(派遣证)到接收单位工作,工作满一年并填写《转正定级表》之后方可获得干部身份。

报到证连同转正定级表一起,就成了“干部身份”的代名词。

在实际操作中,诸多事实表明“干部身份”不能丢弃。

如落户“门槛”较高城市的毕业生,没有“干部身份”就无法调入;一些事业单位在招聘中也明确要有“干部身份”。

报考公务员或在一些事业单位、国企的招录、调动中,如果没有“干部身份”会带来一系列麻烦。

“在原有制度尚无松动迹象前提下,毕业生必须注意保留自己的干部身份。

专家建议,大学生毕业工作满一年后,别忘了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这样才能得到全国各地人才服务机构的互认,这不仅是考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

每位大学生毕业时都会得到一张《报到证》,规定了持证者在向什么部门报到的时间地点,不按照要求时间和地点报到会导致干部身份丧失。

此外,毕业生就业后,学生档案要变为人事档案转到工作单位,如果该单位无资格保存档案,又没有通过单位或个人委托及时转存到人才服务机构,变成所谓的“口袋档案”,将导致干部身份无法获得。

到外地工作别忘了将档案挂靠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样既不影响在当地工作,也不影响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一旦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可以顺畅地完成衔接。

求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2008]12号)文件 急急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初中毕业能当海军吗

初中毕业能当海军。

报名条件:

户籍和学籍均在我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限男生),年龄14-16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2018年招收的应为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出生);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学兼优,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本人自愿、监护人同意;体格、心理、文化等综合素质符合航空实验班报名自荐条件

航空实验班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

2、年龄在14-16周岁(截至2018年9月1日,2018年招收的应为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出生)。

3、身高在163-183cm之间,体重在48kg以上;录取时未满15周岁的,身高可放宽至162cm,体重可放宽至46kg。

体型匀称,体重一般应在标准体重的85%-120%范围内,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4、使用C型视力检查表,双眼裸眼远视力均在1.0以上,单纯近视屈光不超过0.25屈光度,未做过视力矫治手术,无色盲、色弱、斜视等。

5、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强,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敢为精神。

6、符合招飞政治考核标准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支持。

扩展资料:

组织报名

个人自主报名。

有志向报考海军青少年航校的考生个人自我评估条件达标,登录海军青少年航校承办学校(黑龙江省实验中学)报名平成网上信息填报,并下载打印报名表(见附件 1)和初选体检表(见附件 2)。

报名表由考生本人填写,初选体检表在当地医院进行相关项目体检后,由医院填写、医生签字、医院盖章,考生将报名表和初选体检表拍照上传至网上报名平台后,将原件快递给黑龙江省实验中学,完成报名。

学校推荐报名。

各初中学校根据学生报考意向和综合条件,遴选确定本校推荐对象,组织学生统一填表及到当地医院体检,并汇总报名表和初选体检表,统一邮寄给黑龙江省实验中学。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实验中学-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干部竞选表个人简介与自我评价怎么写

自我评价

事业心上进心很强,掌握了很多的理论知识和实用技能,工作学习态度谦虚认真,能深切体会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能有独特的设计思想和方法,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形成了一套很好的设计程序,具有很强的可塑性

职业技能和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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