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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单位意见评语,单位鉴定意见评语

遴选单位意见评语,单位鉴定意见评语推荐阅读:

公务员遴选为什么要有经历业绩评价

公务员遴选考察办法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

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四)违反考察纪律的;(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跨省考上公务员,想回原省,遴选好像都是针对本省公务员,怎么才能回去

不是的。

遴选可以是跨地区的。

遴选是一种可以跨政府层级、跨工作部门(系统)、跨地区的竞争性选拔。

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报考中央机关,对他们报考的岗位也没做严格限制,可以跨越自己的工作部门(系统)报考。

这样面向五湖四海选拔人才,符合“结构优先、兼顾素质”的要求,但也给选人带来了一定难度。

参加公务员遴选,请问适岗评价是什么东东

适岗评价,就是适合岗位的评价

即对入围的公务员,根据其本人所学专业和社会工作经历、个人能力或身体条件等因素,在遴选中对其进行较适合什么岗位做出评价,以提供给具体用人单位参考。

参加了公务员遴选考试,单位不让走,说要满五年才放人,怎么办

我额可不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参加遴选之前都没跟单位一把手打招呼么

你的做法欠妥啊 而且平时跟一把手的关系似乎不怎么样

你这么不声不响地寻求新出路

一把手肯定感觉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建议你跟一把手好好谈谈 请求他的原谅和体谅

实在不行 用钱强攻

祝你成功

河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的《报名推荐表》中“推荐单位意见”一栏需要应该盖哪个章

(急需解答)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建议先到你所属部门问问领导,要是领导说需要该单位盖章那就再去该单位

一般不需要更高单位同意,但是毕竟是直属机构,还是有管辖权限的

不要怕麻烦,都去问问比较好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年度考核评语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弘利遴选 内容一流

年度考核评语汇总【考核评语一】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指导、管理、协调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实绩较为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建议年度考核评为优秀。

【考核评语二】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

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考核评语三】该同志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

能比较全面地掌握xx-xx知识和我单位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

【考核评语四】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胜任岗位工作,对待所负责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人品端正、做事踏实、行为规范、与其他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刻苦,工作积极,热情周到,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榜样作用,为我们xx树立良好形象。

【考核评语五】该同志一年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育中勇于创新,学生德育思想教育到位,课堂管理完善,服从领导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考核评语九】该同志爱岗敬业,认真负责。

单位组织的

云南省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主要是考察什么

昆明领途教育解答:

各地、各系统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考察指标各有侧重,但基本考察指标大同小异,如下三例:

例一:昭通市就业局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细则评价标准:

经历业绩评价满分100分,其中基本项目60分,加分项目40分(业绩评价各项目中,涉及时间计算的,截至2015年7月2日)。

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一)基本项目(60分)。

经审核,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专业、年龄、身份等条件,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即可获得60分。

(二)加分项目(40分)。

加分项目包含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学习培训情况、工作业绩、综合评价5各项目。

1.教育经历(5分)。

大学本科学历得2分(仅限学历要求为专科的岗位),硕士研究生得3分,博士研究生得5分。

以最高学历计分。

2.工作经历(8分),包含单位经历(4分)和岗位经历(4分)。

单位经历评分标准为:在两个不同单位(指不相隶属的单位,在调动通知基础上相应考察实际工作状况)工作过得2分,在两个以上不同单位工作过得4分。

岗位经历评分标准为:从事报考岗位相关工作2年得2分,从事报考岗位相关工作2年以上得4分。

3.

学习培训情况(5分)。

参加市级及以上培训一次得1分(以培训合格证书为准),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水平)证的,每种得2分。

各项累计加分,总分超过5分以5分计。

4.工作业绩(12分),含年度考核(4分)和表彰(8分)两个项目。

年度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表彰(表彰对象必须是个人)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获县处级表彰每次得2分,获厅级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得3分,累计不超过8分。

5.综合评价(10分)。

参考经历业绩情况,与岗位工作关联度越高得分越高,且相似工作业绩中工作量越大、难度越高、成绩越突出、本人发挥作用越大的得分越高。

例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

例三:云南省妇联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

如何评价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的新举措

(一)遴选很大的一个特点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基层机关选人,工作单位的级别将有很大的提高。

(二)遴选包含了职务平调和提拔两种可能。

从专业权威的遴选学习网站公选王收集的遴选公告分析,遴选更多的时候是职务的平调,科员职位遴选科员,这就有点等同于选调。

也有一些遴选职位是选拔的,遴选成功职务将得到晋升,科员的可以遴选为副主任科员,副科的可以遴选为主任科员,这就有点等同于公开选拔,但遴选的都为内设机构公务员。

(三)遴选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

参加公务员遴选需要哪些条件

必备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二)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公身份)

(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省级部门要求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规定的年限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性别、工龄、编制性质、年龄、民族、特长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组织考察;(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身体健康;(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

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四)违反考察纪律的;(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遴选后单位不放怎么办

本人县公务员,半年前遴选到市直部门工作(档案现在县里,市直部门考察时贴了个封

不同意那就没办法了,私下跟领导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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