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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耳目季度考核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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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信息员与治安耳目的特征和区别是什么啊

治安信息员是各级治安组织掌握社情动态,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及时反馈各类不稳定因素而委托的人员;治安耳目是更加深入接近问题的委托人员,主动收集情报信息,及时举报破坏活动,以便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维护社区稳定。

主要区别在于:信息员多为光明正大委托的,耳目多为暗中潜伏的。

治安耳目的性质是什么?

1、治安耳目有几点不可分割的属性:

(1)治安管理性

(2)信息活动性

(3)活动区域性

(4)不可暴露性

(5)非职业性

2、治安耳目的含义:治安耳目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专门建立和使用的一支能够搜集并反映社会治安信息的秘密力量。

3、治安耳目的作用

(1)秘密协助

(2)掌握社会面上的治安信息

4、治安耳目的类型

(1)依据治安耳目的性质来分,分为红色和灰色两种。

红色是具备一定工作条件的治安积极分子;灰色是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愿意为我工作的人。

(2)依据步建的部位、任务来分,分为控制耳目、情报耳目、专门耳目。

治安耳目对治安管理的作用

治安耳目,是公安机关物建、使用的秘密力量的一种,是为收集难以公开收集的特殊治安信息、实施公开管理无法替代的特殊控制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治安管理领域的一种秘密控制力量。

如何选治安耳目

治安耳目是更加深入接近问题的委托人员,主动收集情报信息,及时举报破坏活动,以便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维护社区稳定。

社区民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各个社会阶层,各种行业从业人员中建立。

一是要注意保密,二是要注意不能被耳目牵着鼻子走。

重点人口管理考核有什么样的指标

第一条 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括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

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

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 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 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 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伤害、拐卖妇女儿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 嫌疑的;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嫌疑的;认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旗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搐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8、有经常聚众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第五条 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户政(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点人口管理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芒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

第九条 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要紧密依靠群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谰查了解。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澄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

(二)查证核实。

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

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三)重点控制。

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

(四)积极疏导。

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键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五)帮助教育。

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条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通报协查制度。

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转递制度。

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

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档案管理制度。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

户口迁移的,应当将档案转递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管理;撤销管理和已经死亡的重点人口的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评比,并作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工作的重点指标之一。

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责任区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进行。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发现、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对涉案成员案前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对发生刑事案件后能否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进行检查,看发现、打击犯罪的作用;对重点人口中的帮教对象转变情况进行检查,看帮教工作的效果。

第十二条 对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主动、及时提供案件线索的公安派出所及贡任区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嘉奖记功。

对因疏于管理而不能提供线索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属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涉及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九八五年公安部印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警察出外勤是什么意思

警察出外勤,一般意味着出去执行任务(救助、处理案件现场),外勤就是公安机关办公楼以外的勤务。

一般包括:

一、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二、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三、对公共复杂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维护秩序。

组织联防巡逻,建立和使用治安耳目及时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分子。

四、调查、取缔、打击、卖淫、吸毒等有危害社治安的行为。

五、调查处理治安案件,保护重大案件发案现场并协助查破、追捕通缉的罪犯。

六、对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治安管理。

缓刑结束后还有5年重点人口监管么

期间要注意什么

对人身有什么限制么

缓刑结束后,要做为重点人口进行帮教管理,时间为五年,期间只从不违反法律就行,对人身没有任何限制。

重点人口管理不是强制性的。

按照规定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书怎么写?求详细,能复制。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

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

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

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

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

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

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

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

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

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

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

(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

(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派出所的职责是什么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5.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6.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7.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8.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9.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扩展资料

1.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

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2.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3.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派出所

公安系统的特情工作关系是什么意思哦

公安系统的特情工作关系是指当事人从事的工作关系是一种特殊情报关系。

从事特情工作的人属于“情报员”的一种,也叫“耳目”,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的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

非常类似于港台的“线人”是帮助公安部门破案的一种特殊力量

特情公安部门的耳目又分为红色耳目和灰色耳目,红色耳目是指治安积极分子,如工厂的治安员、农村的村长等。

灰色耳目是指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愿意帮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人,这种耳目在破案中起的作用不可低估。

耳目都是秘密的,其配偶父母一般都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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