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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

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急急急

案例分析:案情附下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其在果园四周安装电网,不能认为是公共环境。

“心理态度: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态度。

处罚:(间接)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这种回答也是错误的,如果题干中没有其儿子提醒他放弃一次,后来他又装上这一情节的话,此种说法是对的,但是他在发现别人偷果子之后,又重新安装,而且他儿子提醒了一次,说明他对电网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此种情况下,他还安装电网,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对“用电网使偷果子的人受伤害”这一结果持积极的心理态度,就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是故意伤害罪。

案例分析 案情

哪方面的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求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包括案由案情、案件焦点、争议与分歧意见至少两种以上。

200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王某预谋绑架女性来赚取钱财,并准备了相机、水果刀等作案工具。

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将少女吴某(16岁)强行拉上租来的出租车。

吴某在车上呼救,王某掐住吴某的脖子,将吴某强行带到陈某租赁的出租屋内。

期间,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

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

同伙王某对吴某讲,绑架吴某的目的在于让吴某卖淫替他们赚钱,除此之外,还可以在三天之内弄6000元打到他们的账户上,钱到就会放人,但在送吴某走之前要拍其

期间,吴某暗中向该房主求救,当地民警闻讯赶来,将三被告抓获归案,被害人吴某被成功解救。

【案由案情】:

李某、王某、陈某的绑架案

案件焦点】:

对被告李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人都有共同绑架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且实施绑架行为。

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

【争议分歧】:

一是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又涉嫌拐卖妇女(预备)罪。

二是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有涉嫌(预备)罪。

案情结论】:

已经构成绑架罪。

扩展资料: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431353962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强制,如掐脖子、强行带走等行为。

知道一个案件的案件号,如何查询案件内容

1、去法院网站查询

现在很多人民检察院网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查询案件

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的操作,按照步骤输入案号、查询码、验证码等信息就可以查询案件状态了,如果不知道当地网站,可以百度,通常在省一级。

2、去法院的服务大厅进行查询

你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该庭申请即可查询,法院有专门的查询窗口。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内容: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1、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3、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4、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军事法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刑事案件叙述案情的七要素

案件的\"七何要素\"是指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等案件的基本要素。

“何人”指所有的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第三人、证人等等。

给几个犯罪案件的事例

千岛湖事件是一件来自台湾的一群游客及淳安的千岛湖风景区导游船工共32人在湖区旅游时遭遇抢劫并遇害的犯罪案件

因为当时中国大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封锁新闻,以及中国警方的办案手法粗糙,以及期间各方媒体各种带有负面色彩的报导和猜测,导致台湾民众的不满。

1994年3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运营的游轮“海瑞号”遇到3名歹徒登船抢劫并被纵火烧船。

船上24名台湾游客、6名大陆船员和2名大陆导游共32人不幸遇难。

4月1日上午,本来应该在3月31日晚间返航的海瑞号游轮被发现正在燃烧。

当地人一度误认为是火灾并马上报警。

开始警方在船上并没有发现游客或船员,淳安县政府组织警察、驻军和民众在千岛湖湖区进行搜索,但没有发现失踪人员。

直到大火扑灭后,警方在船仓低舱中发现32具尸体。

然而,在之后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地对外界公布案情进程。

这使得外界认为,当地政府采取了、控制新闻报道的方式对此事件进行隐瞒。

4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安排法医对所有尸体进行检查。

4月4日,台湾遇难者家属50余人抵达淳安县。

中国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多个城市开设接待处接待遇难者家属;同时,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出面,要求能够派员协助罹难者家属前出事现场处理善后,据说被海协会拒绝(存疑)。

4月6日,浙江省公安厅加入调查。

4月6日,浙江省政府延请杭州灵隐寺住持继云法师做超度法事,之后在与遇难者家属进行协商后,遇难者遗体在桐庐县火化。

当地遇难者骨灰由其本地家属安葬;台湾的遇难者的骨灰则由家属带回台湾。

台湾的长风旅行社总经理林维杨全程协助处理。

当地政府起初将此次事件误判为一次游船火灾的意外事件,这种说法引起了罹难家属和台湾各界的强烈质疑和

海外的媒体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报导和猜测。

4月9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带有反中共色彩的中国主席的李登辉批评中国共产党像「土匪」一样,并据其所谓的情报报告声称该案件是中国军人“行抢纵火”。

尘埃落定之后,有人将浙江省政府对该事件的不公开操作理解为在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布案情不利于破获案件,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操作实质上是黑箱操作,这使得海外反中共势力得以趁机抹黑大陆政府,损害大陆政府的形象。

另外,中国警方对出事的海瑞号单方面的清理,可能导致现场遭致破坏而无法得到更进一步的犯罪线索。

4月12日,大陆的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在北京会见了台湾的海基会副秘书长石齐平,介绍了大陆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对案件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力做好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

但是,台湾方面仍然认为当地政府处理此事时首先然后固执己见,因而反应相当强烈。

台湾的陆委会于12日宣布“即日起暂时停止两岸文教交流活动”,“自5月1日起停止民众赴大陆旅游”。

台湾的经济部停止审批赴中国大陆的投资案、教育部停止台湾和中国大陆之间的文教交流、旅行业也停止出团到中国大陆去旅游,可以说,海峡两岸之间正常的交流活动几乎全告中断。

4月15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传讯。

4月1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宣布破案,公布是「特大抢劫纵火杀人案」,逮捕了三名嫌犯。

台湾有人认为应该有军人涉案,21日中国大陆方面宣布的嫌犯之一是退伍军人,作案时身着无衔军装(文革时期直至九十年中期,没有军衔的军装和军装样式的服装在普通中国大陆居民中很流行),另一嫌犯的哥哥是武警,涉嫌包庇嫌犯(张赞合 1996,364-5)。

4月18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发表谈话,对案件进行了说明。

5月8日,海基会组团前往现场了解案情

6月3日,杭州市检察厅提起公诉。

6月10日,杭州市法院终审。

在审理期间,海协会多次邀请海基会派员参加公审,终审前的8日仍然再次联络海基会人员,但10日台湾遇难者家属也都没有出庭。

6月12日,宣布判决结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均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月19日,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张赞合 1996,365)。

但是,针对台湾海基会与陆委员提出有关千岛湖事件的诸多疑点,中国大陆则始终回避进一步澄清。

对此,陆委会在6月15日发表声明,认为中国的处理方式将使千岛湖案成为悬案。

从整体而言,由于中国大陆官方对案情的隐瞒,导致了同时产生的各种猜测和流言,使本来的一宗刑事案件,最后演化成台湾民众对中国大陆的不满,进而成为一件严重影响两岸关系的政治事件。

影响和评价 整体而言,千岛湖事件对当时的两岸关系造成相当大的冲击。

千岛湖事件是台湾统独民意转变的一个重要事件,支持统一的人数在此事件之后减少了近两成,而独立的则上升了一成,有半数民众赞成保持现状。

根据联合报1994年4月中的民调结果,显示千岛湖事件发生以后,台湾赞成与非常赞成的民众大幅上升至42%。

此一民调结果显示千岛湖事件之后,台湾民众对中国大陆的疑惑与不满,双方的交流一时之间也有冷却的现象。

有人对中国政府在处理千岛湖事件时表现出意欲遮拦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这将导致台湾民众对中国失望,导致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倒退。

也有人认为,当时大陆政府采取的不透明处理措施,是谣言得以流传大陆政府形象被抹黑的重要诱因。

一道民法案例题,大致案情如下:

1、按照题意,车上的一样东西的归属存在几种情况。

第一,属于甲所有;第二,不属于甲所有,但甲有代为保管义务(比如朋友放在车上的)。

第三,属于不确定的第三人遗失在车上的,甲知情,相当于甲捡到的。

第四,不确定的第三人遗失在车上的,而甲不知情。

2、第一种情况,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甲不注意秘密窃取,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获得了不当利益,侵害了甲的财产所有权,甲可以追究乙侵权民事责任。

3、第二种情况,东西虽然不是甲所有,他对保管物不具有所有权,但因保管协议,对东西具有基于合同的占有权。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东西的占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

4、第三种情况,如果甲是刚捡到,暂时找不到失主,则甲对该物的保管属于无因管理。

如果甲是捡到东西,不想退还(比如已使用该物多时,无招领或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则属于恶意不当得利。

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甲都有对该物的享有占有权。

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甲对被乙拿走物之权利人承担无因管理之债或恶意不当得利之债。

5、第四种情况,甲对东西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乙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

同上,如乙只是想为物的主人代为保管,则构成无因管理。

如果拾到后,不打算退还,则其明知该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仍然占有,属于恶意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负有恶意不当得利之债,东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能返还的,作价偿还。

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步骤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案情案例分析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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