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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精选5篇)

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 第1篇

依前所述,定融计划产品的承销商应对投资者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九民纪要》等相关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司法实践中,销售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往往会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1)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即使合同中载明投资者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2)未以投资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产品的运作方式和揭示风险,例如合同或调查问卷采用格式文本,且未能体现涉诉产品的类型及风险等具体内容;(3)销售人员明示或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2020)粤03民终13228号一案中,投资者就起诉要求定融计划产品的承销商与发行方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系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认购案涉产品时已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测试,其系在符合投资者条件的基础上自主作出的投资决定,羽融公司作为产品承销商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为由,最终未支持投资者的该项主张。

因此,如果承销商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定融计划产品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产品无法兑付时,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承销商,要求其承担因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法院通常会结合卖方机构对于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程度、投资者的经验能力、市场波动风险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赔偿数额。

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 第2篇

发行方作为定融产品的融资方,投资者认购其发行的产品,当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时,投资者首先想到的诉讼对象便是定融产品的发行方。对于投资者与发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双方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根据现有裁判案例显示,涉及金交所定融计划的民事纠纷,大多法院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或上一级案由的借款合同纠纷。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6033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4299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390号等判决书。

笔者认为,认定为借贷关系主要是考虑到金交所定融计划的如下特点:第一,从定融计划的定义上看,定融计划是指在金交所备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工具。“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更符合借贷合同的含义。第二,从资金的流向来看,在定融计划中,投资者的资金应投向发行方的账户中,供发行方直接使用资金,而不像通常的委托理财中是由投资者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将该资产对外投资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进而获利的。第三,从资产的控制权上,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受托人一般须听从委托人的指令,并且明确投资范围或禁止投资的对象;而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对资产有独立的全面支配权。定融计划中,显然资金最终是由发行方自行支配的。第四,最为关键的是,金交所定融计划产品的认购合同中通常会包括“保本保息固定回报条款”,因此其实质也是更多的是偏向于借款合同。

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 第3篇

在信托产品收益“跌跌不休”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年化收益更高、安全性相对较好的政信定融产品。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政信定融?它的特点有哪些?如何挑选政信定融项目?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定融产品。

政信定融,按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 以政府信用作为背书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融资类产品。

何谓“以政府信用作为背书”?

由政府或政府机关单位控股的且主营业务是政府相关的城司作为融资的主体,资金由政府派发城司做基础建设项目使用和偿还。

何谓“特定对象”?

主要指合格的投资者。有三个要求。第一,投资者有相关投资经验;第二,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第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须与产品的风险水平相匹配。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

1.金交所备案制

这是定融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最大的不同之处,只有在金交所备案过的定融产品才是真定融。金交所备案制决定了定融产品的发行门槛高于P2P,和信托产品基本等同。

2.收益高,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企业发行定融产品进行融资的方式为直接融资,投资者和发行企业直接对接。和信托产品相比,少了中间的管理环节,所以现在信托年化利率在7%徘徊时,定融的年化收益却可以达到9-10%,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所以收益高。

3.非公开募集,有投资人数限制

与信托产品类似,定融产品也是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且每期产品的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但对投资者的大小额配比没有明确要求。

4.起投金额相对较低,中小投资者也适合

定融产品最低起投金额只有10万元,比银行理财的最低5万起投金额略高,但比起信托最低100万的起投金额低了不少,是一款中小投资者也适合的理财产品。

5.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

起投金额低,并不代表没有门槛。投资者要想购买定融产品,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具体要求上文有介绍)。

6.产品的交易细节

政信定融参与主体包括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债务人、资产管理人、承销商、共管银行、发行机构等。关于募集账户,是融资主体即政府平台的直接账户,由所在银行、结算银行和资产管理人三方或两方共管,确保资金往来透明。

7.应收账款是主要风控措施

要求融资主体提供内外部的增信措施,除了第三方担保外,还要有债务人的足额应收账款质押、土地抵押等,这些都是非常过硬的增信措施。

8.担保方担保义务不可撤销

定融产品的风控措施虽然比较单一,但其担保方承担着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也就是说无论产品的发行方发生何种变故,担保方都要承担担保义务。

虽然政信项目风险小收益高,但在选择的过程中,投资者还是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一样会存在风险。今天我们就从实际出发,告诉大家如何选择一款安全可靠的政信定融产品。

1.确定项目为纯政信用。

满足以下三大特点的才能称为“纯政信”项目:

①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控股股东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②风控措施中应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债务人的债权抵押受让。

③资金款项用途为民生用途(例如路桥工程,河道治理、修建公共设施或者棚户改造等)。因为参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搞基建的是我们说的纯政府平台,还有一部分是以盈利目的转型的市场化企业,称之为类政府平台。

2.看当地政府的财政水平。

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用途一般是路桥工程、棚户改造等,属于民生工程,背后是地方政府,关系密不可分。还款来源除了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性收益,当地的财政收入是还款来源的终极保障。政府融资平台的所在地财政收入(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越高,负债率和债务率越低,项目政信率越低。

3.看融资方的主体评级。

政府融资平台评级越高,意味着该企业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越强,发债融资成本越低。政信定融项目中,政府融资平台的主体评级最高可达到AA级。AA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政信风险很低。

4.看融资方的净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净资产。

即股东权益,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负债率越低,表示公司的偿债压力越小。

5.看融资方的债券规模和银行授信额度。

目前政府融资平台的大部分融资贷款仍来源于银行贷款和城投债,有部分贷款通过信托、资管机构融资。只有少部分通过定向融资工具融资。一般AA级的政府融资平台,都会有数亿甚至数十亿的银行授信、以及数十亿的城投债规模。

6.看增信措施。

政信项目的担保措施一般包括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物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

(1)保证担保,一般是关联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城投平台公司进行第三方责任担保。

(2)土地抵押方面,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是政信信托常见的风控措施。

(3)应收账款质押,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为融资方承接政府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欠款或者城投之间形成应收债务。对于增信措施,特别是政府融资平台担保,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项目的保障力度。

总结: 选择政信,就是相信政府不会政信,城司承担着地方政府的基建和融资。在现阶段,外贸、消费、基建,中国经济三驾马车中,基建发展是永恒不变的,基建职能中,地方政府承担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国家不会轻易允许地方政府发生政信破产等事件。政信类项目的收益一般是8%—10%,它更适合风险厌恶者配置部分资金,财富越多的人,越应该重视资产配置。而不是仅仅只盯着股市或者基金。

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 第4篇

及金交所定融产品,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投资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认购金额低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交所定融产品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一般20万起投(需要结合金交所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产品发行需求约定起投金额)。

同时,金交所定融产品为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转入发行人(融资主体)账户,属于直接融资,由于去中介,定融融资计划的风险直接对等于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直接对产品投资人负有保本保收益的责任。而为投资人将资金先行转入产品募集专用账户,满足冷静期要求后,划入托管户,再由管理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指令后划款至融资人账户,管理人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

详情咨询:崔经理I86-II34-Z7Z6(微信同号)

金交所产品认购合同范本 第5篇

金交所作为定融计划产品的备案登记平台,通常通过与发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同意将产品在金交所挂牌销售。金交所虽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并将款项转交发行方及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但系基于与发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和委托代付协议,而与投资者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参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民初2048号判决书】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交所并不对投资者直接销售定融产品,但从流程的规范性上来看,交易双方都应当是金交所的会员,即投资者只有先经金交所审核成为会员后,才能购买特定的定融产品。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金交所并未严格按此要求实施,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很多“伪金交所”。

另外,清整联办也多次出台文件明文规定金交所应负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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