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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述人民法院调解制度
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其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符合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实际,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 “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 一、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之积极因素 (一) 法院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
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象判决书那样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需要谈出判决理由。尤其是法官不必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等复杂的专业问题作出回答,这在当前法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某些法官习惯于依经验办案的情况下,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调解结案方式十分简便和方便。
(二) 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确实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的确少于判决。
尤其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大伤和气,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 (三) 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
调解结案以后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难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消极因素 (一)调解制度削弱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的达成以诉讼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这其中包含了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故调解的合法性要求仅体现在“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也就是说,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的,即使其并未严格遵循实体法的规范。
因而,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调解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调解协议的合法需要满足的只是以下两个条件:1.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调解协议的达成系出于当事人自愿。
然而,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是对其民事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因而无懈可击。实际上,这一处分行为往往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愿,而是在法官的暗示、诱导甚或是别有用心的压制下做出的,从而使得诉讼的结果可能被实体法规范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
所以说,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诉讼活动应有的约束。 (二) 调解制度削弱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 审判权基于其“居中裁判”的特质又使得司法独立成为法制基本原则,强调程序正义,以细致、严整的强行性程序规范来约束法官,是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
而当法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由于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所以调解在程序上具某些非程序化的特点。例如,法官可以主动地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可以随意选择“背靠背式”调解或“面对面式”调解,这种权力的随意性实质上是以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为代价的使得法官可因调解而脱离程序法的规范和约束,造成其行为失范和诉讼活动的无序,并进而导致实体上的不公。
(三)调解制度削弱了审判监督机制对司法不公的防范作用 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且,要求当事人就此负举证责任。
实际上,由于调解过程的非程式化和随意性特点,当事人很难在事后将调解的具体过程予以再现,因而也就无法举证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小。
这就使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启动。在监督机制被极大弱化的情况下,很难想像司法公正能仅依靠执法者的内在约束而得以实现。
(四)调解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不合理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权利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却未作规定。民诉法还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有权反悔。
这对反悔的一方权利保护得充分,但对另一方的权利却没有保护到。这使当事人之间权利的配置不合理,积极参加调解的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相应的司法救助,随意反悔的一方却得不到任何相应的法律制裁,使法律无法做到公平。
由以上对比可以发现,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消极影响甚于其积极影响,极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而法院调解制度亟待完善。 三、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构想 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构我国的调解制度已势在必行,理论上已经出现以下几种建议。
(一) 建立审前准备程序,使调、审分离 审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
2. 有谁知道司法局人民调解的一些词及亲情调解词
水惟善下成大海,山不争高自极天。
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 眼前得失等云烟,身后是非悬日月。 太过者满则必倾,执中者平而且稳。 何事纷争一角墙,让他几尺也无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人情旦暮有翻覆,平地倏忽成山溪。 得放手时须放手,可饶人处且饶人。 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人在后头。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不在乎褒贬事,必能心安理得。 凡事当留余地,得意不宜再往。 终身让人道,从不失寸步。 有花常共笑,无月不团圆。 为人但知足,何处不安生?
3.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
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4. 关于美德的优美句子
1、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
2、诚信是一轮朗耀的明月,惟有与信用中国编辑高处的皎洁对视,才能沉淀出对待生命的真正态度。
3、告别陋习,健康文明。
4、关心学校,我们的职责;爱护学校,我们的义务;热爱学校,我们的心声。
5、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6、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健康科学,社会文明进步。
7、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
8、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
9、金钱比起一分纯洁的良心来,有算得了什么呢?
10、老老实实最能打动人心。
11、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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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美德的句子 而耻智之不博(2)
12、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情,也是最容易忽视的事情,但她却是最珍贵的事情。
13、鸟儿因翅膀而自由翱翔,鲜花因芬芳而美丽,校园因文明而将更加进步。
14、让文明的气息洋溢在学校的每个角落。
15、让我们的素质及文明展现在一言一行中!
16、让我们一起来: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17、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18、入于污泥而不染、不受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蚀,是最难能可贵的革命品质。
19、实话可能令人伤心,但胜过谎言。
20、手边留情花似锦,脚下留情草如茵!
21、顺手捡起是的一片纸,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有意擦去的一块污渍,净化的是自己的灵魂
22、土扶可城墙,积德为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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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美德的句子 而耻智之不博
23、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2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25、向老师说声好,不困难;困难的是,要坚持向老师真心地说声好。
26、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27、学校是学习之所,文明是成功之本。
28、以滥用水为耻,以节约水为荣。
29、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30、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是世界上最需要的。
31、珍惜自己,关爱他人,革除陋习,从我做起。
32、真诚才是人生最高的美德信用中国编辑。
33、真诚信用中国编辑与朴实是天才的宝贵品质。
34、纸包不住火,错误是隐瞒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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